昨日(7月6日),CDE發(fā)布《化學藥品非處方藥上市注冊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化學藥品非處方藥上市注冊研究要求。該指導原則適用于化學藥品類非處方藥。?
對于藥學研究方面,《指導原則》要求OTC質量可控性要求與處方藥一致。同時也提出多個藥理毒理學研究、臨床藥理學研究、和臨床研究豁免條件,加速藥品上市時間。相信隨著政策明朗化,部分OTC藥品有望快速上市,這對于很多缺乏產品的企業(yè)來說,無疑又是一個路子。
此次征求意見的指導原則包括概述、總體考慮、技術要求、附表和附則章節(jié),結合化學藥品非處方藥的特點,從藥學、藥理毒理學、臨床藥理學、臨床方面分別闡述了研究與評價的一般原則。
非處方藥是指由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的,不需要憑執(zhí)業(yè)醫(yī)師和執(zhí)業(yè)助理醫(yī)師處方,消費者可以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的藥品。非處方藥具有有效性明確,安全性范圍廣,誤用和濫用風險低,適應癥和用法用量確定,且易于人群自行判斷、使用與管理的特點。除此之外,非處方藥在劑型、規(guī)格、口味、顏色、氣味、包裝等方面能夠更好的滿足人群個性化的用藥需求。《藥品注冊管理辦法》明確規(guī)定,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實行分類注冊和轉換管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提出非處方藥上市許可申請:(一)境內已有相同活性成分、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 、劑型、規(guī)格的非處方藥上市的藥品;(二)經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確定的非處方藥改變劑型或者規(guī)格,但不改變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給藥劑量以及給藥途徑的藥品;(三)使用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確定的非處方藥的活性成份組成的新的復方制劑;此次制定的《指導原則》也是圍繞以上四種情形,基于我國非處方藥注冊申報特點,制定非處方藥上市許可申請的技術要求。
- 認可在已上市的非處方藥基礎上,結合適應癥和品種特點,開發(fā)適合我國人群喜好及用藥習慣且質量可控的非處方藥品種。
符合條件的,可豁免臨床研究等,加快上市速度
藥學研究:
對于非處方藥的質量可控性要求與處方藥一致。對于參比制劑已公示認可的品種,應開展與參比制劑的藥學對比研究。對于難以明確參比制劑的非處方藥品種,在認可臨床價值(臨床需求)的前提下,可采用質量提升方式開展仿制藥評價。
藥理毒理學研究:
對于已有長期廣泛人用基礎或已有較高質量臨床研究證據的非處方藥品種,通常不再要求進行臨床前藥理毒理學研究。如無法提供充分證據支持人體安全性或藥效可靠性,應考慮開展適當的臨床前藥理毒理學研究,提供非臨床藥效和安全性方面的證據,為后續(xù)進入人體試驗或人體應用的獲益風險評估提供支持。
臨床藥理學研究:
針對非處方藥的仿制開發(fā),遵循與處方藥一致的原則,通過適當的研究證明與參比制劑的生物等效性。對于外用局部起效的非處方仿制藥,在確保藥品質量和局部安全性與參比制劑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豁免生物等效性研究。對于改劑型或改規(guī)格的非處方藥品種,需要開展必要的生物等效性或生物利用度比較試驗。對于采用已確定的非處方藥活性成份組成的新復方,需要考慮開展與單方合用對比的生物等效性研究,以及必要的藥物相互作用研究。申報新的非處方藥活性成分、改變給藥途徑或新增適應癥(用藥人群)的非處方藥品種,應開展必要的臨床藥理學研究,考察其人體藥代動力學特征,為可能涉及的劑量或給藥方式變化提供支持證據。
臨床研究:
對于已有較充分證據支持非處方藥途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品種,應盡可能利用已獲得的數據支持注冊,避免不必要的臨床研究及簡化必要的臨床研究。對于已在境外上市的非處方藥,需結合其上市批準時間、上市前研究基礎、上市后應用情況,綜合考慮臨床價值(臨床需求)及我國上市注冊研究要求。對于境外上市基礎較好的非處方藥,可以參考《接受藥品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技術指導原則》,符合要求的品種,可以豁免臨床研究,或僅開展療效驗證性研究。對于改劑型或改規(guī)格的非處方藥品種,以及采用已確定的非處方藥活性成份組成的新復方,在臨床價值(臨床需求)明確且不增加安全性風險的前提下,無需證明臨床優(yōu)勢。僅改變口味、顏色、氣味、清涼度、稠度、硬度、包裝規(guī)格等,且變更事項不影響藥品質量和療效特征的非處方藥仿制品種,除開展仿制所必須的研究之外,無需進行額外臨床研究。對于一些在劑型、給藥裝置、給藥操作方法等方面具有特殊性的非處方藥品種,應額外提供其是否符合我國人群用藥習慣及便利性的相關依據。
附:針對不同申報情形的研究要求

